中普防雷訊 國發(fā)[2015]58文件要求,在開展防雷行政審批時,不再將防雷設計技術報告作為前置要件。那么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在缺少技術評價支撐的情況下,如果設計技術有問題造成損失,窗口審批人員按規(guī)審批是否要擔責,其項目防雷施工又如何保證工程質量?
按照國務院要求,在開展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行政審批時,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,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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